(三)申报企业在申请评审推荐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和证书的,由省中小企业局撤消其资格,由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回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四)已确认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向确认部门报告,对其中需保留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需重新申请确认。对生产、经营范围未改变,但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如需保留资格,须办理更名手续。
第九条 扶持措施:
(一)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并组织推介宣传活动,提高其知名度。
(二)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推荐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扶持。
(三)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
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发改企业〔2007〕2797号)、《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如鼓励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建立研发机构,加快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创新人才激励机制,政府采购、投融资以及建立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等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
(四)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将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树立一批科技创业企业典型,激发广大科技人员携带原创性科研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申请表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
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