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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企业负责人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在管理、生产、营销等方面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效果明显。

  (四)企业设有专门的创新平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年技术开发经费占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已获得省、市级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优先推荐。

  (五)企业上两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或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企业营业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服务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第三章 评审推荐程序

  第五条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审推荐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评审推荐的办法,原则上分上、下半年两批申报。

  第六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一式五份),向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初审,上报省辖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经贸委有关科技管理处室审核汇总后,报送省中小企业局。

  第七条 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申报企业,由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发文公告,确认“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颁发相应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八条 管理规定:

  (一)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各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上报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对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发文取消其“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由相关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回证书。

  (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年报跟踪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自主创新情况上报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汇总分析后,报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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