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
为贯彻落实《
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加快培育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全面提升全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制定了《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试行)
江苏省经贸委
江苏省中小企业局
二00八年七月三日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创新的有效载体。为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科学发展,根据《
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科技管理体系健全、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专精特新”特色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工作由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中小企业局)组织,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
第二章 评审推荐条件
第四条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吸纳就业、节能降耗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企业优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