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盟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安排专项经费。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制度,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企业加强自律、公众广泛参与的专项行动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发展改革、经济部门负责宣传和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及产品,提倡和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监察部门负责严肃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水务部门负责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对水功能区和所管辖的集中式供水设施的管理;根据江河湖库水量和水质情况,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建设部门负责所管辖的集中式供水设施、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加强水环境的综合整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注销、吊销被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不法行为。电力部门要监督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广电部门要加大对环境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形成声势。
(二)加强监督指导,强化考核检查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重点流域的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多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水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各地人民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强化案件管理各地要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上报备案。明确挂牌督办案件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地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同时,各地区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查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四)加强综合整治,强化责任追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强化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综合整治,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