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查清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严厉查处未批先建、不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垃圾渗沥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问题。
3.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内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 ,造成生活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4.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垃圾渗沥液未经处理造成直排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对已经封场的填埋场进行隐患排查,对没有环保验收的、关闭封场没有经环保部门鉴定、核准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处置设施。
5.加大对各火力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做好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监察笔录。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如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的;有其他违法排放 SO2行为的;SO2排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20% 的;不按规定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不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烟气连续监测数据、机组负荷、燃料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用量、厂用电量、脱硫副产品处理量、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运行事故及处理等情况的;对运行台账弄虚作假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高限额处罚。
(四)集中开展对重点流域区域污染企业的整治工作
1.对2007年以来重点流域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含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确保北京奥运会空气质量。在奥运会举办前和举办期间,要加强对电厂烟气脱硫、除尘设施以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加大空气质量监测力度,对重点控制区内脱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和未安装脱硫装置的燃煤发电机组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企业,实行限产减排,直至关停。全面开展机动车尾气监测,提高尾气监测率,对进京车辆尾气排放符合国 Ⅲ标准的,实施全区统一的环境标志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