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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督查工作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3年以来各旗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挂牌督办的12件案件和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旗县市(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坚决取缔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对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和其他区域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挂牌督办,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旗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主要目标100% 达标。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生产设施,防止关停取缔企业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
  4.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措施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对于已经纳入盟级以上政府督办范围的环境违法案件逾期未完成或者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20% 以上的地区,要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同时向社会公布。
  5.要进一步加强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验收合格的企业,要在6个月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国家重点污染源监管的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保障稳定达标排放。
  (三)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以及火力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专项检查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年度目标要求,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以及火力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查清已建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情况、处理水量和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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