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8〕7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盟环保局制定的《锡林郭勒盟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锡林郭勒盟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盟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27号)精神,切实推进全盟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 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精神,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严厉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对至今未完成2007年以前环保专项行动下达整治任务的违法排污单位,责令其停产或停业治理;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和餐饮服务业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达标无望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彻底关闭;对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企业,责令其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重点流域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对私设排污管线或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治;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同时严厉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停产治理或停产整顿企业,查封其主要生产设施,停供生产用水和生产用电。停产治理或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个月,经整改符合达标排放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