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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审核、审批人员应当综合全案情况,对调查人员的处罚建议进行审查判断,并在有关报告中签署意见。不同意调查人员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事实依据。对调查人员未按照规定说明裁量的理由及事实依据的,审理、审核、审批人员应当将案卷退回,或者要求有关人员补充说明。
  第二十一条 地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示裁量的理由及事实依据。
  第二十二条 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审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一)罚款数额较大的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由上一级地税机关确定);
  (二)争议较大的案件;
  (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5日内,应当将该案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审理报告及执行报告复印件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复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上级地税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地税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进行评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知相关单位依法纠正或者直接纠正。依法无法纠正的,要说明理由并采取补救措施。对税务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分析研究原因及对策,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积极向有权机关反映。
  第二十五条 上级地税机关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群众举报、来信来访、执法投诉等多种途径,及时掌握税务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对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事项开展专门督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处罚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局报送上年度税务行政处罚统计表及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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