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公告(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8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修订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8]64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第四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地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符合立法宗旨和逻辑理性。处罚决定应当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相当。对不同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罚决定。不得滥用或者怠于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 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应当基本相同,不得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