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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


  三、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科学布局。统一编制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控系统建设总体规划,科学设计,优化布点,整合环保、水利、农林、建设、渔业、气象等部门现有设施和资源,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投资。

  --统一标准,分头建设。统一制定水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标准和规范,由环保、水利等部门及有关市人民政府根据站点性质,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任务。省级投资建设的站点,分别由省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市级投资建设的站点,分别由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统一主体,委托管理。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控系统所有权统一归省、市人民政府。省级投资建设的站点,由省有关部门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维护运营单位,实行委托管理。

  --统一平台,资源共享。统一建设水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制订数据收集、传输、处理的标准和流程,确保各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组织领导

  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控系统建设技术含量高、涉及范围广、投资强度大、时间要求紧,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齐心协力、通力合作,共同做好项目建设工作。

  (一)成立领导小组。由省环保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林厅、环保厅、海洋渔业局、气象局、测绘局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省各有关部门派一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督促项目实施进度,检查项目建设质量,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二)明确责任主体。由省环保厅会同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编制项目建设总体规划,经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建设过程中,省环保厅负责制定建设标准和规范;负责建设行政交界、国家考核断面、主要出入湖河流等100个自动监测站和30个巡测站;负责建设蓝藻监测预警系统、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和省太湖水质监测中心站;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太湖流域水环境信息共享平台。省水利厅负责建设调水沿线、重要出入湖口门和饮用水源地等28个自动监测站。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36个县(市、区)交界断面和6个市、县(市、区)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站。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测监控信息由省环保厅统一发布。

  (三)加快审批进度。省级投资建设的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由省发展改革委抓紧组织专家论证,尽快完成可行性研究并予以立项。地方投资建设的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组织站点论证和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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