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缓解成品油调价对交通运输业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知
(皖价电〔2008〕35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缓解成品油调价对交通运输业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知》(发改电〔2008〕21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稳定交通客运价格。各地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油价调整后交通客运价格稳定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皖价电〔2008〕32号)规定,认真做好油价调整后交通运输价格稳定工作。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车价格一律不得提高。
二、尽快落实各项补贴措施。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财明电〔2008〕26号、财明电〔2008〕27号电报通知精神,认真细致地做好补贴资金的落实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
三、适当疏导公路运价矛盾。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有关公路客运价格的文件规定,根据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和油运价联动机制,加强成本监审,兼顾周边衔接,把握出台的时机、节奏和幅度,避免出现大范围集中涨价,同时结合调价加大推广票面改印的力度,进一步规范运输企业和经营户的价格行为,让广大群众明白消费。
四、各地要组织人员立即清理整顿涉及交通运输行业各项收费,坚决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项目。对涉及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对各种乱收费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五纵二横”“绿色通道”通行费政策的批复》(皖政秘〔2008〕28号)精神,以及向地震灾区运送抗震救灾物资的车辆实行通行费减免政策。
五、加强价格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成品油调价后的交通运输市场价格的监测和管理。密切关注市场动态,组织开展对交通运输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报告,对擅自提高运价或变相提高运价的行为要严厉打击,确保交通客运市场及价格的总体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