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延安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延劳社发〔2004〕91号)规定的行业类别、分类、基准费率及浮动费率的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参续保手续,工伤保险费可按季度、半年、年缴纳。工期短的可按工期一次性缴纳。
第八条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当向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全部农民工花名册、提供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农民工发生增减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变动名单,以便及时确定合法参保人。
第九条 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按照我市现行的受理权限、受理时限、认定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农民工伤残待遇
(一)农民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待遇项目
| 计发基数
| 伤残等级
| 享受标准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月缴费基数
| 一级
| 24个月
|
二级
| 2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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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2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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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18个月
|
五级
| 1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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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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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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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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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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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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