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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十一五”总体规划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制度和标准体系
  1.建立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污染物减排目标逐级分解到各盟市、旗县(市、区)以及重点行业和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狠抓落实。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2.完善能耗、污染物排放公报制度。切实加强能源、环保统计工作,完善统计制度,加强节能、减排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污染物排放状况及节能减排目标实现情况。加强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建立重点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报表制度,每年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生产总值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二氧化硫排放、化学需氧量排放等指标向社会进行公报。
  3.健全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研究拟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办法》,制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等实施办法。抓紧制定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修订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组织制定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及节水、节材、废弃物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完善清洁生产审核标准和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治理技术规范,推行绿色产品、绿色企业标准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领域的节能环保标准体系。
  (四)完善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1.稳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快热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行热力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将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降低至标杆电价;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对已安装脱硫设施、达标排放且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给予脱硫加价。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并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加大对铁合金、电石、烧碱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在电解铝、铁合金、钢铁、水泥等行业开展能耗超限额加价试点工作,对超过能源效率、能耗限额标准使用能源的企业实行超额收费。
  全面推进水价改革,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实现水资源费按标准足额征收。改革水价计价方式,加快实施阶梯式水价,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缺水城市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规范用水权转让价格,推广用水权有偿转让,实现超用加价、节约有奖、转让有偿。
  调整污染收费政策,促进“两高一资”产品承担其应承担的社会成本。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化学需氧量排污费标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2.落实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国家《节能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给予税收优惠。严格实施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降耗管理、节能技术改造和环境保护的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重大示范工程、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资金投入机制。
  3.加强节能环保金融服务。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强对节能减排项目的融资服务,加大对节能减排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担保。鼓励企业运用清洁发展机制,通过直接融资以及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加快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4.严格环保区域、流域、行业限批管理。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淘汰落后产能等相挂钩,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达不到重点流域控制断面水质标准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区域、流域和行业实行环保限批,对其新建项目实施限制性措施。
  (五)强化对节能减排的监督管理
  1.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定期检查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每年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各盟市对重点用能单位和污染源要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对恶意排污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加强全区节能减排日常监察工作,设立节能技术监测中心,建立分区域的节能监控网络,保证节能任务顺利完成。
  2.加强新建项目节能减排专项评审。把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项目核准、审批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把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每年对年综合能源消耗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内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规划、新、改、扩建工程),进行节能评估和专题论证,对未进行节能评估或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对脱硫设施稳定运行、减排任务完成好的电力企业,在新(扩)建项目审核上给予倾斜。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
  (六)加强节能减排组织领导
  1.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能环保意识。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树立典型,曝光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的行为。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环保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政府机关要率先垂范,带头厉行节约,引领全社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在全社会积极营造起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2.建立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建立节能减排工作会商制度,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与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能源和污染物统计指标、监测和考核数据按时上报,及时掌握并解决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推动我区节能减排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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