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国土资源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的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 市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项。
法律顾问室以市政府名义办理紧急法律事项,使用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第十条 市法律顾问室承办案件时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临时聘请律师代理案件,代理费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室成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巨大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承担,市政府所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并按法律顾问室的要求配合。需要外聘法律专业人士的,由法律顾问室决定。法律顾问室未参与处理的法律事务,市政府所属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本条所称金额巨大的法律事务,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8万元以上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成员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本规则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室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法制办公室于年初提出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在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三亚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成员名单
首席法律顾问:
关 平(三亚市法制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