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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


  (一)指导法律顾问为政府法律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二)负责召开法律顾问室工作例会,听取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法律顾问室工作情况;

  (三)处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组成人员除首席法律顾问外,由兼职法律顾问、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组成。

  兼职法律顾问由市属各部门适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公职律师和社会执业律师组成。人数不限。

  专职法律顾问5名,由能专职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市法制办公室公职律师组成,不足部分通过社会招考形式择优聘用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专业人士。聘用的专职法律顾问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由市法律顾问室与其签订聘用合同,通过合同形式约定其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和聘期,聘用合同须报市政府批准,报市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顾问室首席法律顾问、兼职法律顾问和专职法律顾问均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

  法律顾问室法律助理由市法制办公室现职公务员若干名担任。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具体方法是:

  (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市法制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室成员进行咨询,并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市法制办公室预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室成员,并根据实际需要,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咨询、论证,或直接请法律顾问室成员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而后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二)市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室成员参与的,由市法制办公室通知其参加,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第七条 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组织法律顾问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八条 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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