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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
(三府〔2008〕1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的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2008年海南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法律事务的咨询、顾问和参谋机构,不定编,不定级。其成员聘任、工作职责及工作方式按《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执行,其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助理由市法制办公室配备。

  特此通知。

  附件:1、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三亚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成员名单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附件一:

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顾问室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法律事务的咨询、顾问和参谋机构。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设在市法制办公室,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涉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受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各区镇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草拟、修改、审核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六)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工作;

  (七)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第四条 市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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