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8年8月底前各成员单位应按无障碍建设要求制定无障碍设施计划。
(二)2008年各成员单位应完善已建的城市道路和无障碍设施,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中期检查。
(三)2010年前各成员单位应完成全市所有道、桥、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小区的无障碍设施,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逐项落实。
2.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现在做起,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和建筑物,都要严格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的要求建设。
3.按照“谁的项目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产权单位(不含产权归个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要按照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城市无障碍设施改造规划或计划,上报市无障碍建设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自筹资金落实改造规划或计划。
4.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宣传,紧密配合,及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规范指导、检查和监督,同时,加强对有关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5.市无障碍建设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跟踪检查指导,定期通报全市改造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二)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
1.市无障碍建设城市领导小组对我市创建“十一五”全国无障碍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人进行检查。
2.从本实施方案施行之日起,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应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对未按照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国家强制性标准验收的,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和完善,逾期不完善城市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受市建设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报告中,必须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
(三)资金
资金落实是本方案实施的重要保证。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按照以下渠道和办法解决:
1.属于新建工程项目的无障碍建设经费一律实行与工程项目同步预算的办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