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要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作为支农惠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地区要成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并在认真总结2007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的新情况和新任务,及时健全、调整、充实当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组织机构,进一步明确职责,抓紧研究制定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各级领导小组要组织成立由种植业、畜牧业、气象、保险等有关方面组成的查勘定损专家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本地查勘定损工作,并且要特别做好宣传、解释和仲裁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支持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业务。
自治区财政、农牧业、金融办、保监、气象、统计等部门是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农业保险各项工作积极予以支持。农牧业部门要发挥好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的综合协调和具体组织指导工作,并且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厘定费率提供技术帮助,要配合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防灾防损。基层农业服务机构应当作为配合保险经营机构展业的主要渠道,联系农村千家万户。气象部门要向相关成员单位及时提供气象资料和参保农作物灾害损失测定数据及相关证明,配合农牧业部门、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建立农业生产预警机制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统计部门要提供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办业务所需的必要的统计数据。
(三)积极落实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确保应补尽补。
各级财政要积极落实保费补贴资金,为全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打好基础。自治区本级财政对于2008年全区各级财政需要承担的种植业和奶牛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已经作了安排,连同中央补助资金一并由旗县财政予以补贴支出。有关旗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种植业播种面积、奶牛养殖头数和保险计划、保费补贴有关规定,认真测算本地保费补贴资金需求,足额安排旗县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支出预算,并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于不按要求足额安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出预算、补贴资金没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旗县,自治区财政在下年度将降低对该旗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比例,或者扣减该旗县相应数额的专项补助。在年度执行中,当实际需要的保费补贴超过自治区预算安排的保费补贴计划时,盟市、旗县财政要承担起临时筹集垫付补贴资金的责任,并负责同自治区清算。各盟市、旗县要积极组织动员龙头企业、养殖企业等社会力量,为农民投保提供保费补贴,对财政保费补贴发挥必要的补充作用。此外,各级财政要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在保费补贴中提取和列支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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