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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8〕44号 2008年6月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由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 2008年5月)

  一、总体思路
  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牧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提高我区大宗农作物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促进我区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精神,2008年继续在全区范围内对农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购买保险经营机构提供的特定农业保险服务,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同时,改进和完善我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机制,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通过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农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区可因地制宜制定各项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政府经济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气象、地方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要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保费补贴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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