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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煤炭工业局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延安分公司《关于开展煤矿工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煤炭工业局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延安分公司《关于开展煤矿工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8〕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煤炭工业局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延安分公司《关于开展煤矿工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煤矿工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意见
(市煤炭工业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延安分公司)

  煤炭工业是我市工业主导产业之一,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支撑带动作用。全市现有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70余处,从业人员2万余人,煤炭资源整合完成后,生产规模将达到1200万吨以上。
  煤炭工业为高风险产业。近年来,煤矿事故发生后由于企业缺少赔付资金和恢复资金,遇难者家属不能及时得到赔偿等现象时有发生,给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四条“煤炭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的规定、国务院〔2006〕23号文件“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保险试点”、陕西省政府〔2007〕8号文件“煤矿应当为煤矿井下作业和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要求和延安市政府〔2007〕21号文件“各煤矿对所有从业人员要强制实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精神,经市煤炭工业局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延安分公司协商,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矿工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1、全市各煤矿企业必须为本矿的全体井下工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附加医疗保险,人均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费1000元。各生产矿井和基建技改矿井(包括开始技改施工的整合矿井)要立即开展办理保险手续;参与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在整合技改批复后、矿井正式投产前办理保险手续。对不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的煤矿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2、市、县区煤炭局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的检查、落实,并对各矿参加保险的人员名单进行核实,核实后由各矿到当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各县支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县属煤矿由县区煤炭局负责检查、落实,市属煤矿由市煤炭局负责检查、落实,确保全员参保。市、县区煤炭安全监管人员和驻矿安全监管人员也要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延安分公司和各县支公司设立专门承办、服务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全市煤炭企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工作,按照双方既定方案,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各县支公司要积极与县区煤炭局联系,主动上门为煤矿企业办理保险手续,提供优质服务。出险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开辟赔款绿色通道。对于大型矿难事故要按所承保保险责任的50%先予赔付,事后补办有关手续;一般性事故,在案件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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