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探索源头整合支农资金新体制,尽快研究在自治区级等更高层面上的支农资金整合新机制,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项目支出进行归并,取消小而全、多而散的零星支出和项目,集中财力办大事。
3.逐步下放资金和项目的审批权限,使自治区有关部门一般不再审批具体项目。
4.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资金整合协调机制,对支农支牧专项资金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调研,而后进行分析归类,提出整合规划,逐步推进全区支农支牧资金的源头整合工作。
(九)改善对农村牧区的金融支持和服务,逐步解决农村牧区资金外流、农牧民贷款难等问题
1.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理顺信用社管理体制,深入推动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合理调整营业网点。
2.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网络优势,积极增强服务功能,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提供宽领域、深层次的金融服务。
3.扎实推进和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试点工作,引入竞争机制,增强发展活力。
4.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设立自治区农村信用社风险调控发展基金,并逐年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
5.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逐步扩大农牧业保险范围和种类,并完善相应的资金保障和管理机制。
(十)推进国有农牧林场税费改革
加快分离国有农牧林场分离办社会进程,推进国有农牧林场管理体制改革,从根本上减轻农牧林场职工负担。
(十一)深入研究农民用水负担问题
以河套灌区为切入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尽早制定减轻农民用水负担改革方案,并争取国家支持。
(十二)创新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坚决制止农牧民负担反弹
继续实行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着重抓好监管工作。坚持标本兼治,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强化机制约束,做到预防与查处相结合,使新时期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各级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机构,为推进改革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各地区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国发〔2006〕34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赋予相应的工作职能,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各盟市、旗县可参照自治区的模式和做法尽快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机构,以便上下衔接、协调顺畅、齐抓共管,为推进改革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建立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联系村制度。为了方便掌握情况、联系群众、宣传政策、促进工作,建立自治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志(包括组长、副组长及办公室主任)联系村制度,通过联系村的蹲点调研,使联系村成为自治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了解和关注“三农三牧”,改善民生、完善服务、健全政策、促进改革的重要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