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关于推荐我市第二批农副产品进市场试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商务系统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加快设施农业建设现场会议精神,积极培育农副产品流通试点龙头企业,提高辐射带动能力,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50号)精神,做好组织农副产品进市场工作,现就推荐第二批农副产品流通试点龙头企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试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
以农副产品为主要经营品种的农副产品流通企业或农村农副产品流通合作组织、农副产品配送中心,并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企业。
1、企业规模较大。流通、加工和贸工农一体化企业的农副产品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物流配送中心年配送农副产品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
2、主业明显。在企业经营的产品中,以生鲜农副产品加工、销售为主,并占经营产品的50%以上。
3、经济效益好。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小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无不良贷款。
4、带动(辐射)能力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建立比较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或直接带动本市农户数量达到200户以上,被带动的农户受益有明显增长。
5、管理规范。经营机制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二、试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要求
1、认真组织好企业申报工作。
农产品流通企业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所属局(社)集团公司提出纳入“天津市农产品流通试点龙头企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填报《天津市第二批农产品流通试点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企业发展规划;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认真搞好资格审查。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和各局(社)、集团公司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要认真审核企业资质和条件,并提出意见。
3、按时申报。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和各局(社)、集团公司将“天津市第二批农副产品流通试点龙头企业”申请登记表和有关材料于7月15日前上报市商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