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要积极创新信贷产品,扶持农产品加工型非公有制企业的基地建设、科研开发、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质量标准和信息网络建设。对于涉农企业参与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示范场、良种场等事业单位改制、开发和经营,且能有效盘活农业设施、设备,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等经营活动的要重点支持。
(三)支持从事生态环境建设。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购买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优先办理土地使用权、林权抵押贷款,用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四)支持建筑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对于现代企业制度健全,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发展空间较大的非公有制建筑企业,金融机构要给予资金支持,帮助其走出去到市外、省外乃至国外延揽承包建筑工程,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做大做强。
(五)支持发展交通运输、旅游服务商贸流通等第三产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大力发展道路客货运输、现代物流、农村运输、重点旅游景区开发与服务的第三产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投资发展农产品市场,改造综合市场,兴建生产资料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
(六)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大对高科技园区信贷投入。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向园区聚积,扩大规模效益;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引导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资本,合作兴办非公有制科技企业。
(七)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按照“专、精、特、新”的要求,与市内国有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使其逐步形成与产业化协作密切的产业群体。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通过租赁、合资、购买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实现低成本扩张,壮大经营规模。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推进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核心竞争力。
(八)支持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非公有制企业。要通过信贷投入,鼓励发展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所有制经济扩大就业,积极支持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民营和个体私营经济体,金融机构都要在信贷资金投入、投向上给予重点倾斜和优先支持,并且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浮动幅度。
三、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