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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政机关要明确一位领导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及时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明确工作完成时限,切实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并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培训
  市信息化办公室要切实抓好市直各行政机关和各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落实工作经费
  从2008年起,市政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将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作为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保证经费投入,统一安排建设。各县区政府也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四)加强督促检查
  市监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建立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应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对不按照《条例》办事的严重行为要进行问责,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予以通报批评。
  五、时限要求
  (一)2008年7月15日前,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政机关应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信息化办公室。(联系人:许静荣 薛建利 联系电话:2136499)。
  (二)2008年7月底前,由市信息化办公室组织业务培训,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政机关应全面启动信息清理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
  (三)2008年8月15日前,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政机关应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并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之后正式报市信息化办公室和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四)2008年9月1日起,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政机关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开始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信息化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将联合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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