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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8〕61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省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考核验收办法

  为了认真考核验收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按照中央新农村建设“五句话、二十字”的总体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6〕2号)和省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意见》(甘新领发〔2006〕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考核验收办法。

  一、考核验收对象

  《甘肃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意见》确定的首批省级新农村建设2个试点市、12个试点县区、100个试点村。

  二、考核验收依据与原则

  (一) 《甘肃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纲要》。
  (二) 《甘肃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意见》。
  (三)试点市、试点县区《建设规划》和试点村《实施方案》。
  (四)考核验收工作坚持透明、公正、民主的原则。

  三、考核验收方法

  (一)考核验收工作由省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新农村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 考核主要是评价各试点单位在探索路子、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建立机制等方面的工作成绩;验收主要是对各试点单位(主要是100个试点村)按照《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完成年度建设项目任务情况以及按照《甘肃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意见》规定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作出评价。
  (三)2个试点市的考核验收工作采取由试点市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结自查,省委新农村办公室综合考核验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12个试点县区和100个试点村的考核验收工作采取由县市区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结自查,市州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核查,省委新农村办公室综合考核验收相结合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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