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08〕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天水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天水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挖石、取土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本市管理的河道内采砂、挖石、取土的活动。
第三条 河道采砂坚持统一管理、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维护河道采砂秩序,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国土、环保、交通、安监、财政、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河道采砂必须保证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和堤岸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禁止乱采滥挖。
第二章 采砂规划
第六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