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施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环境质量全面达到功能区标准。
强化水污染防治,保障饮用水安全。重点进行各类污染源的整治,确保100%达标排放。2008年底前,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彻底整治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类污染源,禁止施用农用化学品,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2009年底前整治完毕。全面启动农村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各地区要立即对乡镇、村屯的集中式、分散式饮用水源进行种类、水质质量、周围污染源等状况开展调查,弄清底数,在调查基础上,划定水源保护区。按照分阶段整治方式,先整治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2009年前所有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全部清理完毕。农田地区的水源保护区,严禁施用农药、化肥。严防农村地区的饮用水污染。全面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所有规模化养殖企业必须进行环保审批,安装污染处理设施,进行粪便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规模化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要达到90%。重点整治浑河、辽河干流,细河、蒲河、白塔堡河、满堂河、八家子河、左小河、长河等重要支流河和环城水系,改善卧龙湖、秀湖、仙子湖、小西湖、獾子洞水库等重要湿地水质,取缔污染严重、直接影响水质的排污企业,消灭劣五类水体,达到功能区标准,其中环城水系要达到四类水体标准。
强化气污染整治,进一步改善大气质量。取缔低空面源污染源,落实《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及《沈阳市热电发展规划》,2010年底前拆除建成区内10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中不能通过集中供热替代拆除的生产锅炉全部改为燃气锅炉。城区周边及农村地区,重点拆除县级政府驻地镇、中心镇,以及通往城区主干道两侧1.5公里范围内的1吨以下小燃煤锅炉,彻底消除冒黑烟现象。要大力发展热电联产供热,开展大型热源厂建设,推进集中供热,城区集中供热率要达到90%以上,农村地区政府驻地镇集中供热率要达到50%以上。加强全市燃油油品质量管理,油库、加油站要安装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机动车排污要实行“国3”以上控制标准,控制机动车增加数量,实行环保黄绿标识分类管理,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行等强制措施,加快淘汰落后公交车、出租车,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小排量和环保型汽车,机动车尾气年检达标率要达到86%以上。综合治理扬尘等开放源污染,对所有建筑工地采取围挡、覆盖、清洗措施;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推广应用商品砂浆。加强城市地面的软、硬覆盖建设,裸土覆盖率要达到100%。逐步实现机械化湿式清扫和道路洒水抑尘,2010年底前,城区一、二级道路全部实现机械化湿式清扫和道路洒水抑尘。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大气点位周围扬尘污染。二环内逐步取缔各类露天煤场,热电厂、大型热源厂及新建热电、热源厂煤堆、灰堆等实现全封闭堆放,逐步实现专用封闭式运输。
强化固体废物处置、利用,有效消除危险废物污染隐患。解决30万吨铬渣、沈海热电厂粉煤灰、沈化电石渣和污水处理厂污泥4大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安全、科学、合理的处置和利用。完善工业废物交换利用体系,建立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系统,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9%以上。加强城乡医疗废物监管,建立农村地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处系统,保证城乡医疗废物全部安全无害化处置。
强化噪声污染控制,解决噪声扰民问题。从源头控制新的噪声源,在规划环节,要限制交通干线两侧及噪声排放工厂附近新建住宅;居民楼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修配、加工等服务业;居民、文教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等其他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项目。分类治理各类社会生活噪声,整治居民聚集区内营业性餐饮、娱乐、维修、加工等服务场所固定噪声污染源,解决型材加工、维修等露天作业噪声扰民问题,整治室外播放音响、商业宣传、礼仪庆典等人为社会噪声。降低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确保交通噪声达到功能区标准。二环内全面禁鸣;解决机动车乱鸣笛、夜间超速、夜间鸣笛等主要问题;解决东西快速干道和南二环等快速路噪声污染问题。整治建筑施工噪声扰民,杜绝违法夜间施工。逐步进行居民、文教区内噪声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或转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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