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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200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沈阳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三日

沈阳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十七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我市决定从现在起,全面开展创建国家生态市工作。为做好创建工作,对照国家生态市建设的指标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2年,建成国家生态市,全市80%区、县(市)成为生态区、县(市)。生态环境趋于良好,环境污染有效控制,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稳定可靠的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以循环经济为特色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成为主体;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文化初步形成;城市、乡村环境整洁优美,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实现城市环境全面达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城乡环境统筹协调、自然资源有效保护、生态风险得到防控、人民生活安定富足、生态文化长足发展,成为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标志的国家生态市。

  (二)重点目标。

  1.经济发展指标。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12500元以上;第三产业占GDP比例50%以上;单位GDP能耗0.90吨标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低于20%;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达到100%。

  2.环境保护指标。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连年提高,位于全省前列。森林覆盖率达到36%以上(东部山区50%以上,北部沙区40%以上,中西部平原地区25%以上);受保护地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30%;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城市无劣五类水体,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工业用水重复率达到8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空气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主要污染物排放, 二氧化硫低于5千克/万元GDP、 化学需氧量低于4千克/万元GDP;噪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工业固废处置利用率达到9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保持12平方米/人;环保投资占GDP比重3.5%以上。

  3.社会进步指标。

  城市化水平达到75%;集中供热率达到85%;公众对环境满意率达到90%以上。

  4.农村生态指标。

  农村地区国家生态区、生态县比例80%以上;国家环境优美乡镇比例80%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主要污染物排放化学需氧量低于3.5千克/万元GDP、二氧化硫低于4.5千克/万元GDP;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占总种植面积比例6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和村镇饮用水卫生达标率均为100%;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比例5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化肥施用强度(折纯)低于250千克/公顷;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5;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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