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锁崖经济适用房小区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08〕55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锁崖经济适用房小区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三日
关于锁崖经济适用房小区建设
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锁崖经济适用房小区建设工程项目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根据延发改投〔2007〕712号、延市规选〔2007〕第73号文件批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和国家建设征迁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同意延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在万花山乡前锁崖村、后锁崖村征收部分集体土地进行锁崖经济适用房小区建设。为确保该项工程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次征迁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征迁范围和时间: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迁工作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征地面积:95.94亩(约6.396公顷)。其中前锁崖村13.27亩,后锁崖村82.67亩。
第三条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清理: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告知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四、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第四条 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清理而未拆除清理的旧房不予补偿。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由市统征办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市统征办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条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