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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省股权分置改革和企业上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全省推进企业上市业务指导委员会,负责为省政府研究企业上市工作、制定企业上市发展规划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为企业上市遇到的难点问题提供指导意见。各市政府要加强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做好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五)建立推进企业上市准备资金。各市要设立上市准备资金,用于对本地区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因改制上市而发生的各类前期费用给予支持。企业上市准备资金的额度和条件、方式等由各市根据实际确定。
  (六)建立全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省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资金作为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实现挂牌上市的企业,扶持100万元。对于企业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辽宁(适用境内),融入资金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具体办法由省股权分置改革和企业上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制定。各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与省财政1:1配套扶持资金,省级扶持资金视各市配套资金比例、规模、到位情况予以拨付,对注册地在当地的企业(含省属)给予扶持。有条件的市可以适当提高扶持水平。
  (七)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及时依法出具相关文件。涉及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及需补交河道维护费等费用的,符合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各相关部门给予减免,以降低企业上市成本。积极创造优惠政策条件和提高支持公司上市的办事效率,吸引国内外的企业在我省注册并实现上市。
  (八)多渠道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企业上市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目标,加强协调配合,针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一企一策、分类指导,多渠道做好上市后备 企业培育和上市推动工作。一是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导产业突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竞争力较强、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新设、改组、转制、招商、引资、债权转股权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完成改制,争取在主板市场上市。二是鼓励和支持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主业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企业,打破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界限,引进战略投资合作伙伴做大做强,尽快创造条件进入中小企业板。三是鼓励和支持新经济、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和新服务的企业做好进入创业板的准备。四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鼓励和支持形象好、影响大、产品开拓能力强的企业在境外上市。整合现有股份制企业资源,使其早日符合上市条件,促其尽快实现上市。
  (九)积极开放证券中介机构服务市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执业质量和信誉度高的证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评估、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进入我省开展业务,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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