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收费行为。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向民政、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领取《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收取会费。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全市性或行业性的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4、健全财务制度。行业协会要根据《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会费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应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行业协会的资产属于财政拨款、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5、健全劳动人事制度。行业协会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优化人员的年龄、知识结构。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加强对专职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档案、职称等人事管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行业协会专职队伍的稳定。
六、加快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
1、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及属地管理原则,为协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2、建立和完善政府与行业协会间的沟通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政府部门组织著名商标认定,名牌产品、优质产品的评选等,应主动听取和尊重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政府部门要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畅通渠道,使行业协会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政府部门举行的涉及行业利益的听证会,应吸收行业协会代表参加。要加快建设行业协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联系,加强行业协会及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行业协会维护企业权益、反映企业诉求时,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热情接待,限期给予答复。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调查,把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及时向政府报告相关信息和对策建议,积极反映行业、会员诉求,主动参与政府决策,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
3、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加快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研究制定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定期跟踪评估,评估结果对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政府对协会进行监管和扶优限劣的依据,以促进行业协会改进工作、提高诚信、自律运作、规范发展。在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组织优秀行业协会的评选活动,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出的优秀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评价不合格的行业协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长期不开展活动,无经费来源,名存实亡的行业协会,社团管理部门予以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