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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履行行业协调职能。积极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之间或个人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协调好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沟通本行业与政府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开展管理工作。在价格行政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监督、指导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四、大力推进行业协会体制改革
  1、完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民政部门作为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管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是相关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所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有关事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等进行初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简化和规范管理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督管体制,为行业协会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行业协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建立促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民政局、市经贸委牵头组织,具体负责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总体方案的审查及对推进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重大改革和发展问题由联席会议商定意见或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加快推进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行政职能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不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行业协会要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脱钩。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行业协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使用和管理。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将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对于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组织发展起来的行业协会,要加强引导和规范,支持和帮助协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对刚刚脱离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目前尚处于市场磨合期的协会,原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鼓励和帮助其尽快承担起相应的行业职能;对于目前仍与主管部门或依托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协会,相关协会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订政会分开方案报促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力争年底前基本完成政会分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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