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8〕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九日
南昌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督查目的
通过深入持久的督查行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等各项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经济社 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南昌在新的起点上快速崛起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督查形式
此次督查行动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赣府厅字[2008]41号和洪府厅发[2008]19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在对督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的基础上,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