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4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 长 吕祖善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516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
对《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1992年2月24日省政府第17号令发布)、《
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1995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68号令发布)、《
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2003年6月19日省政府第156号令发布)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