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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做好各项组织落实工作。

  二○○八年七月四日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郑州市户籍、没有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遵循“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易衔接”、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为主、经济组织适当补助、政府给予补贴的筹资方式。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县(市)区管理、分级经办。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和组织保障工作,确保经办人员、资金、设施及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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