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区古树名木与重要园林景观保护的通知
(洛政[2008]70号 2008年5月26日)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力度,改善重要园林景观周边环境,展示保护古都遗存风貌,建设景观优美、生态和谐的宜居洛阳,现就加强保护城市古树名木与重要园林景观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保护意识。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让市民充分认识到市区古树名木与重要园林景观对塑造古都风貌、提升城市品位的重要意义,认识到古树是活着的文物,爱护古树即是尊重古都历史、热爱故土家园,从而营造全社会爱绿护绿、保护古树的良好氛围。在我市主要媒体、宣传古树名木、园林景观与历史文化名城关系;印发、张贴有关古树名木景观价值、文化价值、科研价值等的相关材料,及国内外保护古树名木与园林景观的典型案例;印发《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文本,加强普法教育,强化爱护古树名木与重要园林景观的责任意识。
二、调查摸底,澄清保护对象和范围。城市规划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古树名木与重要园林景观进行定期普查(每年8月份左右进行一次),并按照程序要求认真备案。对古树名木掛牌保护;对城市重要园林景观,授予“洛阳市重要园林景观”称号,予以重点保护。
三、严格监管,维护古树名木、重要园林景观的良好环境。广泛征求市民意见,认真组织专家论证,对保护单位改造项目及其周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严格审批,切实杜绝周边环境对古树名木与重要园林景观产生不良影响;加强批后管理,由市规划、绿化行政执法队伍,对市内古树名木与重要园林景观跟踪监察,一旦发现损毁古树名木与重要园林景观案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洛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案件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