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注意事项
近三年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法人代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1.生产和经销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等,有损害消费者权益被查处的;
2.有偷税、漏税或逃废银行债务不良记录的;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4.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5.严重违反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违规生产经营,对市、区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组织实施和评选程序
(一)为确保评选工作的有序进行,全市评选推荐工作由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具体负责。
(二)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
1.基层推荐。按属地推荐评选的原则由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向区(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推荐。
2.初审把关。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推荐的基碑上,由各区(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对所推荐企业进行初评,并征求本区(县)社会各界意见。
3.政府审核。区(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初评,正式推荐名单经区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以正式文件报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中小企业促进局)。
(三)市级评选程序
1.实行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初评制。在区(县)推荐的基础上,由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推荐企业情况先行征求纪检、公安、税务、工商、安监、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进行综合初审后,向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提交名单,进行会议初评。
2.实行公示制。对经过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初评决定拟表彰企业,在媒体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方意见。
3.经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初评并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进行表彰。
(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区(县)的评选,由各区县提出申请,并报送2007年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及统计年报等资料,由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初评后向市委、市政府提名。
四、表彰奖励
对评选出的杰出民营企业家、有突出贡献民营企业家、优秀民营企业、优秀个体工商户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区(县),市委、市政府将在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