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均以法人单位作为基本调查单位划归在地统计。
3、实施在地统计后,新成立的各类法人单位直接按上述原则列入在地统计。
(二)实施在地统计后,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统计部门的职责分工:
1、市统计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全市统计调查和统计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工作;负责全市资料的审核、汇总工作。
2、区县统计局负责辖区内除向市统计局直报单位以外的所有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统计调查工作渠道,原则上中省属、市级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由区县统计局直接统计,其他市属单位和无主管法人单位由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负责统计。
3、乡镇(街道)统计部门及区县各有关综合单位根据区县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统计业务管辖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相关的统计管理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核查在地统计调查单位
1、市统计局根据基本统计单位名录库按区域分类整理后,反馈给区县统计局。
2、区县统计局根据市统计局反馈的名单对辖区范围内统计调查单位进行核查,做到不重不漏,并及时与统计调查单位建立工作联系。
(二)采取“双轨制”过渡
为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实施在地统计初期,采取“双轨制”方式报送统计资料。即各统计调查单位在按原渠道报送统计资料的同时,还要向其所在区县统计局报送统计资料。在“双轨制”过渡阶段,市、区县统计局、中省属单位、 市属各综合单位的职责是:
1、中省属单位、市属各综合单位仍按各专业统计制度要求做好所属单位定期报表和年报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要积极协助市、区县统计部门核查统计调查单位,督促所属单位与区县统计局建立工作关系,及时向所在地统计部门报送资料。
2、区县统计局从核查工作开始,就要与划转单位建立统计工作联系,按规定做好划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3、市统计局要协助、督促区县统计局与划转单位建立工作关系,要对区县统计局、各综合单位上报的资料认真审核和对比分析,保证“双轨制”运行期间统计调查单位不漏和统计数据的质量,实现在地统计改革平稳过渡。
五、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