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耀州区安君山水泥总厂。该厂1#、2#水泥机立窑改扩建未做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粉尘、烟尘超标排放严重,各种生产物料露天堆放,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二次扬尘污染严重,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四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二条第二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由耀州区政府立即对该厂实行停产整改,市环保局依法进行高限处罚。
三、耀州区东方建材公司。该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建设水泥机立窑,投入运行后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粉尘、烟尘超标排放严重,原材料露天堆放,无防扬散设施,二次扬尘污染严重,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十六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二条第二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由耀州区政府责令该厂立即停产,由市环保局依法进行高限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