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单位向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向市国资委的报告;
(二)《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其式样由市国资委确定);
(三)涉及房产、地产处置的,须报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涉及汽车、专用设备处置的,须报送车辆、专用设备购置票据(复印件);
(四)单位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须报送主管部门和编制、人事等部门的相关批准、决定材料;
(五)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原件一式二份);
(六)报废、拆除资产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原件);
(七)报损资产的情况说明、损失价值清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原件)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原件);
(八)资产损失核销,须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须提供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九)资产置换、对外捐赠,须报送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资产接收单位同类资产情况和需求情况。
第三十七条 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出租、出借和担保事项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申报单位向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向市国资委的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四)资产价值证明或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原件一式二份);
(五)近期会计报表和资产报表;
(六)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第三十八条 市国资委、受委托管理部门应在接到资产处置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或做出批复。需报市政府批准的,市国资委应在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正式受理后,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不完备的,自材料补充完整之日起重新计算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经主管部门、市国资委、市政府批准的资产处置,单位应在收到批件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移交处置资产及其相关证件、资料等,并办理交接手续。
(一)处置房产、地产,须移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