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收入,转让收入,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以挂靠、挂名等名义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收益等,均属国家所有,统一上缴财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市国资委组建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经营性资产管理及资产处置工作。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
(二)决定或批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审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监缴;
(四)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情况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十条 市级部门根据授权,决定、批准或审核下属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报告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资产处置方式及范围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调拨;
(二)出售;
(三)置换;
(四)转让;
(五)报损;
(六)报废;
(七)拆除;
(八)捐赠;
(九)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保;
(十)资产损失核销;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调拨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事业单位。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捐赠的,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应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公开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