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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有关内容补充调整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3日)调整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泸市府函〔2008〕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8〕25号)批准,现将该标准印发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如耕地里种有农作物的青苗,损失1季均按当年公布的征地年产值给予1年的补偿,补偿面积根据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种有农作物的耕地面积(水平投影面积)。
  (二)青苗费归种植者所有。
  (三)青苗补偿费已补偿,土地征收(用)后尚未使用时,趁间隙种植作物的,用地时青苗不予再补偿,由青苗所有者自行处置。
  二、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着物是指地面上种植的林木、果树、花卉和建、构筑物。
  (一)林木、果树、花卉补偿标准(见附件1)
  1.
  林木、果树、花卉补偿按征收(用)土地的投影面积扣除耕地和其他农用地中的畜禽饲养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晒谷场用地以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后,按附件1规定的标准补偿给被征地合作社,由被征地合作社据实补偿给附着物所有者。
  2. 在耕地内种植的作物,已作附着物补偿的不给予青苗补偿,已进行青苗补偿的不给予附着物补偿。
  3. 征地时已枯死的果木、花卉等不予补偿。
  4. 果木类栽种密度超过合理种植规范,按合理种植规范计补。
  5. 对间种的果木,按种植品种种植比例大的类别补偿,其余不予补偿。
  6. 对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果木,按合理种植量标准折算补偿。
  7. 补偿后在国土部门发出交地通知之前,附着物由所有权人自行处置。
  (二)房屋补偿标准(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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