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撤消广州广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复函
(穗劳社函〔2008〕353号)
广州广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撤消广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请示》(广重请〔2008〕4号)收悉。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及本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劳社培〔2002〕51号)规定,同意你公司提出的撤消广州广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所(广州市第十四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申请,请你公司认真做好有关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