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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8)第57号)


  《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6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

代市长 刘国强

二○○八年七月一日

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泸州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泸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上统称物业监督管理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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