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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11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总工会:
  现将《大连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一日

  大连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征缴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地税局为工会经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收主体的批复》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范围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是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其中,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二、征缴标准
  (一)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基数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缴费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
  1.所谓全部职工,是指在各缴费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2.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计入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无法查清或核算不实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缴费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职工总数为月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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