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保障金属政府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减免。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金代扣,对已入库保障金的收入、上解、下划等事项管理并记账;残联负责核定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数额,统计欠缴情况,将收入情况记账到缴费单位;地税部门具体负责征收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代扣的保障金作为市级收入管理,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各级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作为市级收入管理,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征收的保障金作为市级收入管理,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库以及各支库,对保障金收入及滞纳金在预算收支科目的103014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中反映。
(四)财政部门代扣的保障金统一使用辽宁省财政厅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使用地税部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五)凡199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未缴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予以补缴。补缴金额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并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补缴时限,同时通知财政或地税部门代扣、代征。
(六)保障金市县分成办法由市财政和市残联另行制定。
五、有关规定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财政、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由财政、地税部门依法处理。
(三)财政、地税、残联部门应对保障金征收、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保障金的征缴、使用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和管理制度。
(四)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保障金的,对相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七、本办法中具体事宜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