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10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及市残联联合制定的《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日
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15号)及《
大连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范围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连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应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到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大连市各级财政部门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
各类企业(含省属及以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地税部门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保障金。地税部门有权对各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其他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征收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
(一)具体标准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应缴纳保障金。
(二)相关概念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