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成办发〔2008〕55号 2008年6月25日)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鼓励我市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加大投入,支持企业灾后重建项目尽快实现达产,增强我市工业发展后劲,结合成都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由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投公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我市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企业税收解缴关系、项目实施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实现达产的灾后重建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大企业大集团项目、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遵循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我市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业发展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支持企业灾后重建项目尽快实现达产,增强我市工业发展后劲。

  (三)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项目给予特殊支持。

  第五条 (贴息标准)

  (一)对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技术改造达产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年期贴息。

  (二)企业灾后重建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大企业大集团项目,按贷款年利率6%给予贴息。贴息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项目,按贷款年利率4%给予贴息,贴息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对已按《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成办发〔2007〕57号)全额享受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未全额享受支持的项目,可按本政策补足差额部分。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