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成办发〔2008〕55号 2008年6月25日)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动我市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由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投公司)筹集专项资金,用于我市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和对担保机构贷款担保奖励。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规模以上企业,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遵循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我市工业发展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充分发挥贴息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帮助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提高产能和经济效益为目标,推进重点产业加速发展和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第五条 (支持重点)

  (一)重灾区恢复生产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生产救灾物资和灾后重建重要物资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

  (四)年内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审核和审定、拨付)

  (一)申报:在有效期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向市经委申报;企业也可直接向市经委申报;企业申报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审核和审定:由市经委通过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对企业的贴息申报进行审核,上报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三)对经审定合格的企业由市经委下达贴息资金计划,市工投公司依据市经委的贴息资金计划,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拨付贴息资金。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