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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贯彻措施)

  各区(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和配套政策。

  第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
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鼓励我市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加大投入,支持企业灾后重建项目尽快实现达产,增强我市工业发展后劲,结合成都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由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投公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我市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企业税收解缴关系、项目实施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实现达产的灾后重建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大企业大集团项目、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遵循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我市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业发展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支持企业灾后重建项目尽快实现达产,增强我市工业发展后劲。

  (三)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项目给予特殊支持。

  第五条 (贴息标准)

  (一)对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技术改造达产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年期贴息。

  (二)企业灾后重建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大企业大集团项目,按贷款年利率6%给予贴息。贴息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项目,按贷款年利率4%给予贴息,贴息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对已按《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成办发〔2007〕57号)全额享受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未全额享受支持的项目,可按本政策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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